2021 年 4 月 11 日公投(民众投票)通过

宪法吉尔吉斯共和国

(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于 2021 年 5 月 5 日颁布)

我们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

基于独立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确保法治、公正和公平;

肯定真正民主的基础;

忠于祖先的传统,遵循玛纳斯大人的戒律,生活在团结、和平与和谐中,与自然和谐相处;

维护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的权益;

表达维护和加强国家地位的坚定意志;

重申对保护、尊重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承诺;

承认普遍的人类原则和价值观;

争取社会正义、经济福祉、教育、科学和精神的发展;

缅怀为我们人民的自由献出生命的英雄;

意识到我们的祖国对今世后代的责任,我们通过了这部宪法。

第ПЕРВЫЙ篇 宪法秩序的基础

第一章宪法秩序的政治基础

第一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Kyrgyzstan)是一个独立的、主权的、民主的、统一的、合法的、世俗的和社会的国家。

2.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主权是无限的,并延伸到其整个领土。

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独立奉行内政外交政策。

4. 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是主权的承载者和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

5. 吉尔吉斯斯坦人民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各民族的公民。

6. 总统和 最高议会有权代表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发言。

第二条

1. 独立决定宪法制度的基础是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的主权。

2.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权力的基础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自由和真实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3.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选举和公民投票(普选)中以及通过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系统直接行使权力。

4. 选举和公民投票在自由、普遍、平等和直接的无记名投票基础上进行。年满 18 岁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

5. 法律和其他具有国家重要性的问题可以提交公民投票。举行公民投票的程序由宪法规定。

6. 禁止利用法律禁止的财政、行政和其他资源影响选民的选择自由。

第三条

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

2. 为组织国家行政和地方自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领土依法划分为行政区域单位。

第四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家权力基于以下原则:

- 人民权力至上,由民选总统和 最高议会代表并确保;

- 将其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它们的协调运作和互动;

-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官员的公开性,为人民利益行使权力;

- 界定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力和职能;

- 禁止州和市政官员采取为腐败创造条件的行为(不作为);

-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官员对人民的宪法、法律和其他责任。

第五条

1. 国家及其机关服务于整个社会,而不是社会的一部分。

2. 不得以强夺和非法保有国家政权为目的,不得侵占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

篡夺国家政权是特别严重的罪行。

第六条

1. 本宪法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直接效力。

2. 宪法性法律、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3.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立法生效的国际条约,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适用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程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

4. 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的正式公布是其生效的先决条件。

5. 确立新义务或加重责任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第七条

1. 人民库鲁台是一个公众代表大会。

人民库鲁台作为一个咨询监督议会,就社会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2. 人民库鲁台活动的组织和程序由宪法和宪法规定。

第八条

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可以成立政党、工会和其他公共团体,以实施和保护个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

2. 政党有助于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政治意愿的多样化表达。

3.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禁止:

1) 国家和市级机构和组织中党组织的组建和运作;国家和市政工作人员执行党的工作,但在公务活动之外进行的情况除外;

2) 政党的军事人员、执法人员和法官的成员资格,他们支持任何政党的言论;

3) 在宗教和种族基础上创建政党,宗教协会追求政治目标;

4) 公民协会创建准军事组织;

5) 政党、公共和宗教协会及其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运作,其活动旨在强行改变宪法秩序,破坏国家安全,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

4. 政党、工会和其他公共协会确保其金融和经济活动的透明度。

第九条

1.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不能将任何宗教确立为国家或强制性宗教。

2. 宗教和所有宗教崇拜都与国家分离。

3. 禁止宗教协会、神职人员和宗教部长干预公共当局的活动。

第十条

1. 保障大众传媒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2. 吉尔吉斯共和国不允许审查。媒体是自由的,依法开展活动。

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信息安全受国家保护。

4. 为了保护年轻一代,违反道德和道德价值观的活动,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的公共意识可能受到法律限制。

5. 受限制的活动清单和限制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清单由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没有扩张、侵略或军事目标。

吉尔吉斯共和国武装部队是根据自卫和自卫自足的原则组建的。

2. 发动战争的权利,除了对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其他受集体防御义务约束的国家的侵略案件外,不被承认。 最高议会以至少三分之二的代表总票数的多数通过允许吉尔吉斯共和国武装部队部队离开吉尔吉斯共和国领土以外的每一个案例。

3. 禁止使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武装部队解决国内政治问题。

4.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本着同意和正义、互利合作、和平解决全球和地区问题的原则,争取与其他国家共存。

第十二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和戒严状态在案件中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介绍。

第十三条

1. 吉尔吉斯语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国语。

使用国家语言的程序由宪法规定。

2.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俄语被用作官方语言。

3. 保障组成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各族人民的代表有权为其母语的保存、学习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有国家象征——国旗、国徽、国歌。它们的描述和官方使用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2. 比什凯克市是吉尔吉斯共和国的首都。

比什凯克和奥什是具有共和意义的城市。具有共和意义的城市的地位由法律确定。

3.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家货币是索姆。

第二章。宪法秩序的社会经济基础

第十五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同样承认和保护私人、国家、市政和其他形式的所有权。

2. 财产是不可侵犯的。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继承权得到保障。

只有在法院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裁决时,才允许违背所有者的意愿扣押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为公共和国家需要扣押财产,由法院判决执行,提供公平和初步的规定,以补偿该财产的价值和因财产转让而造成的损失。

3. 公民和法人拥有的财产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化)是根据法律进行的,并赔偿该财产的价值和其他损失。

4. 吉尔吉斯共和国保护其公民和法人的财产,以及位于外国领土上的财产。

5. 历史和文化遗产、建筑、考古物品和发现的纪念碑是国家财产,受法律特别保护。

第 16 条

1. 土地、底土、领空、水、森林、牧场、动植物和其他自然资源是吉尔吉斯共和国的专有财产。

2. 土地和自然资源被用作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生活和活动的基础;为了维护统一的生态系统和可持续发展,它们受到国家的控制和特殊保护。

3. 土地,除了牧场和森林,可以是私人和市政所有形式。

土地不能由外国公民和外国参与的法人私有。

4. 保护土地所有者权利的保障由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为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保护国民经济利益。

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反映在国家计划中。

3. 国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保障投资和投资活动的主体。

第十八条

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国家预算由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包括国家收入和支出。

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建立税收的权利属于 最高议会。制定新税并恶化纳税人地位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第十九条

1. 国家关心人民的福祉及其社会保护。

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为不受社会保护的公民、劳动保护和健康类别提供支持。

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正在发展社会服务、医疗保健系统,提供国家养老金、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障保障。

第 20 条

1.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父亲、母亲和童年都在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之下。

2. 孝敬父母是孩子的神圣职责。

3. 儿童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重要的价值。国家为儿童的精神、道德、智力和身体的全面发展,公民和爱国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章。社会的精神和文化基础

第 21 条

1. 国家关心吉尔吉斯斯坦人民文化的发展,保护不侵犯人权和自由的习俗和传统。

2. 尊老敬幼是人民的神圣传统。

3. 国家保护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的历史、物质和精神遗产。

4. 国家确保种族间和宗教间的和谐。

第 22 条

1. 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以科学研究、现代技术和创新为基础。

2. 国家支持教育机构开展各种形式和形式的教育,不分所有制形式。

国家照顾每一个学生,教育质量和教师地位的提高。

国家为国家教育组织的活动提供资金和物质技术支持。

3. 国家促进科学发展、科学创新发展、科技成果、发现、创新和发明。

国家资助和支持科学机构和组织,实施发展战略。

4. 国家对为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科学和科学教育人员提供认证。

5.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科学院根据连续性和科学进步的原则,协调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领域的方向。

第ВТОРОЙ篇 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 23 条

1. 人权和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从出生就属于每个人。它们被认为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并受到法律和法院的保护,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人权和自由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最高价值观之一。他们直接行动,决定所有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活动的意义和内容。

2.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的健康和道德、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和法律可以限制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考虑到军队或其他公共服务的特点,也可以引入此类限制。施加的限制必须与规定的目标相称。

3. 禁止制定限制个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附则规范性法律行为。

4. 法律不能出于其他目的限制人权和自由,而且限制范围不得超过宪法规定的范围。

5. 宪法规定的人权和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6. 宪法规定的禁止保证不受任何限制。

第 24 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为其领土内和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提供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不得基于性别、种族、语言、残疾、民族、宗教、年龄、政治或其他观点、教育、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或其他情况对任何人进行歧视。

实施歧视的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的旨在根据国际义务确保不同社会群体机会平等的特别措施不构成歧视。

2.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3. 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并享有平等的实现机会。

第二章。个人权利和自由

第 25 条

1. 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侵犯人类生命和健康是不可接受的。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剥夺生命。死刑是禁止的。

2. 每个人都有权在必要的防御范围内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免受非法侵害。

第 26 条

1. 家庭是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自愿结婚的基础上建立的。未经缔约双方同意,不得结婚。婚姻由国家登记。

2. 照顾孩子,养育他们是父亲和母亲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身体健全的成年子女有义务照顾父母。

3. 配偶在婚姻和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 27 条

1. 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适合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2. 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实行。

3. 确保儿童成长所必需的生活条件的责任在于每个父母、监护人和受托人。

4. 国家关心、教育和教育孤儿和 18 岁以下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同时,为他们接受免费的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创造条件。他们得到社会保障。

第 28 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不允许奴役和贩卖人口。

2. 禁止剥削童工。

3. 禁止强迫劳动,但战争、自然灾害后果的清算和其他特殊情况以及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除外。

从事军事、替代(非军事)服务不被视为强迫劳动。

第 29 条

1. 每个人都有隐私权、荣誉和尊严的保护权。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人的尊严是绝对不可侵犯的。

2. 任何人不得因传播诋毁或贬低个人荣誉和尊严的信息而受到刑事起诉。

3. 每个人都有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邮政、电报、电子和其他通信的隐私权。只有在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允许限制这些权利。

4.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和分发机密信息、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5. 每个人都受到保护,包括司法保护,免受非法收集、存储、传播机密信息和个人私生活信息的侵害,以及因非法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条

1. 每个人都有权对其拥有的房屋和其他物品或其他权利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违背使用它们的人的意愿进入住宅和其他物体。

2. 搜查、扣押、检查和其他行动,以及当局代表进入住宅和其他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有权使用的物品,仅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被允许。

3.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未经法院裁决,允许进行搜查、扣押、检查和其他行动,以及当局代表进入住宅和其他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有权使用的物品。此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待法院考虑。

4. 本条规定的保证和限制也适用于法人实体。

第 31 条

1. 人人有权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自由迁徙、选择居住地和居住地。

2.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有权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外自由旅行并无障碍返回。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上才允许限制离开的权利。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不受阻碍地返回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第三十二条

1. 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见解自由的权利。

2.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

3. 没有人可以被迫表达他的意见或放弃它。

4. 禁止宣扬民族、种族、宗教仇恨、性别等社会优越感,宣扬歧视、敌意或暴力。

第 33 条

1. 每个人都有权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方式自由地寻求、接收、存储、使用和传播信息。

2. 每个人都有权了解自己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机构和组织中的信息。

3. 每个人都有权了解有关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及其官员、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参与的法人实体以及由共和党和地方预算资助的组织的活动的信息。

4. 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及其官员掌握的信息。提供信息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1. 每个人都有良心和宗教自由。

2.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他人一起信奉任何宗教或不信奉任何宗教。

3. 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和拥有宗教和其他信仰的权利。

4. 任何人都不能被迫表达他们的宗教和其他信念或放弃它们。

第 35 条

对于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官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害,人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第三十六条

每个人都有结社自由的权利。

第三章。政治权利

第三十七条

1. 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有权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并有权参加公民投票。

2.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

3. 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在进入国家公务员和市政部门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机会,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晋升职位。

4.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有权参与讨论和通过具有共和国和地方意义的法律和决定。

5. 每个人都有权向国家当局、地方自治机构及其官员提出申诉,他们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合理的答复。

6. 公民有权参与制定共和预算和地方预算,并有权从预算中获得有关实际支出资金的信息。

第 38 条

拥有其他国籍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无权担任政治和特殊政府职务。法律可以对其他公职设立这种限制。

第三十九条

1. 每个人都有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迫参加集会。

2. 为了确保举行和平集会,每个人都有权向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提交通知。

3. 和平集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对没有和平集会的通知、不遵守通知的形式、内容和提交截止日期负责。

4. 举行和平集会的组织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四章。经济和社会权利

第 40 条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使用和处置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活动成果。

第 41 条

每个人都有经济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地使用他的能力和财产来从事任何法律不禁止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二条

1. 人人有权享有劳动自由、处置自己的工作能力、选择职业和职业、保护和工作条件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权利,以及领取不低于生活工资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工资。

2. 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

3. 最长工作时间、最低每周休息时间和带薪年假以及其他行使休息权的基本条件由法律规定。

4. 公民有权罢工。罢工的程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1.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医疗保健和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2. 国家为全民医疗创造条件,采取措施发展州、市、私营和其他医疗机构。

国家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创造必要条件,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3. 公民有权免费使用公共卫生组织网络。

医疗服务,包括优惠条件的服务,是由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国家担保金额进行的。

4. 官员隐瞒事实和情况,对人民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 允许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为公民提供有偿医疗服务。

第四十四条

1.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情况下,在疾病、残疾、残疾、失去养家糊口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由国家承担,费用由国家承担。

2. 养老金、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援助提供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水平。

3. 国家确保残疾人社会保护体系的运作,其基础是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歧视地融入社会,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 国家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和慈善活动。

5. 国家的社会活动不应采取国家监护的形式,这限制了公民的经济自由、活动和为自己和家人实现经济福祉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1. 每个人都有住房权。

2.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家园。

3.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房建设,为住房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4. 国家、市和其他住房公积金或社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为低收入者和其他贫困者提供住房。

第四十六条

1.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2. 基础普通教育是义务教育。

3. 人人有权在国家教育机构免费接受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中等普通教育和初级职业教育。

4. 从学前教育机构到中等普通教育,国家为教授每个公民国家语言、官方语言和一门外语创造条件。

5. 国家为国家、市政、私立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的发展创造平等的条件。

6. 国家为发展体育事业创造条件。

7. 国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促进公民的职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1.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青年人享有精神、文化、道德和身体发展的权利。

2. 国家确保青年政策的实施,旨在为青年的教育和就业创造必要条件,支持青年家庭,让青年自由参与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活动领域。

第四十八条

1. 为了实现自我,个人发展,保证每个人在科学、技术、艺术和其他类型的创造力、教学和学习方面的自由。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开展创造性活动。

2. 每个人都有权参与文化生活并获得文化价值。

3. 国家为提高公民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创造条件。

4.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九条

1. 人人有权享有有利于生命健康的生态环境。

2. 每个人都有权因自然管理领域的行为对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

3. 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照顾自然环境、动植物。

第五十条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缴纳税费。

第五章公民身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 51 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公民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定的法律关系,体现在他们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总体上。

2. 任何公民都不得被剥夺公民身份。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加入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被认定为属于另一国公民。

3. 任何证明自己属于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的人都有权以简化方式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身份。

居住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以外的吉尔吉斯人,尽管拥有他国国籍,但有权以简化方式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国籍。

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国籍的程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

4.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的护照是国家财产。

5.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不能被驱逐出共和国或被引渡到另一个国家。

6. 吉尔吉斯共和国保证其公民在境外得到保护和赞助。

7. 以前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有权以简化方式获得居留许可。

第五十二条

1.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生效的国际条约除外。吉尔吉斯共和国是一个政党。

2. 吉尔吉斯共和国根据国际义务,为因政治原因受到迫害以及侵犯人权和自由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庇护。

获得政治庇护的人不能被引渡到另一个国家。

第 53 条

1. 遵守社会行为的规则和规范,尊重社会利益是每个人的义务。一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2. 人人有权进行任何行为和活动,宪法和法律禁止的除外。

3. 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荣誉和尊严。

第五十四条

1. 保卫祖国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2.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以替代役代替服兵役的理由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六章。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第五十五条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生效的国际条约承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是聚会。

第五十六条

1. 国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 吉尔吉斯共和国不应通过废除或削弱人权和自由的法律。

3. 对一个人的身体和道德完整性的限制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上才被允许,由法院判决作为对所犯罪行的惩罚。

4.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 每个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权在不损害人的尊严的情况下受到人道的对待。

6. 未经他们自愿同意、明确表示和正式证明,禁止对人进行医学、生物、心理实验。

第五十七条

1. 在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有效的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每个人都被推定无罪和/或轻罪。违反这一原则是在法庭上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依据。

2. 没有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清白。对有罪的任何怀疑均应被解释为有利于被告。

3. 任何人都不能仅仅根据他自己对犯罪的供认而被定罪。

4. 证明有罪的责任在于原告。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证明指控和作出法院判决。

5. 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为自己、他的配偶和近亲作证和作证,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1. 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每个人都有权要求陪审团审理案件。

2. 每个被定罪的人都有权要求赦免和减刑。

3. 任何人都不应为同一罪行承担两次法律责任。

4. 每个被定罪的人都有权要求上级法院依法审理他的案件。

5. 每个人都有权根据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生效的国际条约,向国际人权机构申请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十九条

1. 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2. 任何人不得仅以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为由剥夺自由。

3. 任何人不得被拘留、拘留或剥夺自由,除非法院作出判决,并且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

4. 没有法院命令,任何人都不能被拘留超过 48 小时。

每个被拘留者必须在被拘留之时起 48 小时届满之前立即被带上法庭,以决定对其拘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果拘留该人的理由不复存在,则必须立即将其释放。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规定较短的拘留期。

5. 每个被拘留者都必须被及时告知拘留的原因并解释他/她的权利。

从被拘留的那一刻起,一个人就得到了保障,有机会为自己辩护,使用合格的律师法律援助,以及接受体检和医疗援助的权利。

6.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被拘留或拘留的人都有权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数额支付赔偿金。

如果发现明知是非法和不合理的逮捕和拘留,官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1. 确立或加重个人责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没有人可以对在实施时未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负责。犯罪行为发生后,其责任已经消除或者减轻的,适用新的法律。

2. 确定责任的刑法不能类推适用。

第 61 条

1. 宪法、法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为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护。

2. 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并有权通过法律未禁止的一切可用手段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3. 国家确保发展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外和审前方法、形式和手段。

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在庭外解决,可以设立仲裁法院。仲裁法院的成立程序、权力和活动由法律规定。

4.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第六十二条

1. 国家保障公布有关个人权利、自由和义务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这是实施这些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先决条件。

2. 宪法确立的权利和自由并非详尽无遗,不应被解释为对其他普遍承认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否定或减损。

第 63 条

1. 禁止通过限制言论、新闻和大众媒体自由的法律。

2. 国家保证每个人的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访问公民的个人数据,他们的接收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十四条

律师协会作为一个自治的律师专业协会,其活动的组织和程序,以及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法律规定。

第 65 条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支持不侵犯人权和自由的民俗和传统。

第ТРЕТИЙ篇 政府部门

第一章.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第六十六条

1. 总统是国家元首,最高官员,领导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行政部门。

2. 总统确保人民和国家权力的统一。

3. 总统是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者。

4. 总统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主要方向。确保国家权力的统一、国家机构的协调和互动。

5. 总统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吉尔吉斯共和国。采取措施保护吉尔吉斯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六十七条

1. 总统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选举产生,任期5年。

2. 同一个人不能被选为总统两个以上的任期。

第六十八条

1. A citizen of the Kyrgyz Republic who has reached the age of 35, speaks the state language and has lived in the republic for at least 15 years in total can be elected President.

2. 总统职位的候选人人数不受限制。提交全国发展计划并收集至少30,000个选民签名的人可以注册为总统候选人。

总统的选举程序由宪法规定。

第六十九条

1. 总统就职后向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宣誓。

2. The powers of the President are terminated from the moment the newly elected President takes office.

3. 总统在行使职权期间,暂停其政党成员资格,并停止任何与政党活动有关的行动。

第七十条

1. 总统:

1) 决定内阁的结构和组成;

2) 经 最高议会同意,任命部长内阁主席、他的副手和其他内阁成员;

3) 接受内阁部长及其副手和其他成员的辞职,关于他们辞职的决定;

4) 自行或考虑到 最高议会的提议,Kurultai 人民在法律框架内解雇内阁成员和其他执行机构负责人;

5) 任免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

6) 任免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

7) 组成总统府;

8) 组成和领导安全理事会;

9) 任免国务卿;

10) 任免儿童权利专员。

2. 总统:

1) 自行决定或在至少 30 万选民的倡议下,或在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大多数的倡议下决定举行公民投票;

2)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召集 最高议会选举;决定在宪法规定的方式和情况下提前选举 最高议会;

3) 召集地方议会选举;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情况下,解散当地的议会;呼吁提前选举地方议会。

3. 总统:

1) 向 最高议会提交账单;

2) 签署和颁布法律;返回反对 最高议会的法律;

3) 向人民,最高议会,人民Kurultai发表关于国家事态和国家内外政策主要方向的年度信息;

4) 每年向 最高议会提交有关其活动的信息;

5) 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召集 最高议会的特别会议并决定要考虑的问题;

6) 有权在 最高议会和人民库鲁台会议上发言。

4. 总统:

1) 根据司法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向 最高议会提交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职位的候选人;

2) 在本宪法和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官委员会的提议,向 最高议会候选人提出罢免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职务;

3) 根据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地方法院的法官;

4) 在宪法和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官委员会的建议释放地方法院的法官;

5) 根据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中的法官委员会的建议并征得最高议会的同意,任命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院长,任期5年;以宪法和宪法法律规定的方式罢免宪法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院长;

6) 根据宪法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议,从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中任命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任期五年。

5. 总统:

1) 经 最高议会同意任命总检察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至少半数的 最高议会代表同意解散总检察长;根据检察长的提议,任免其副手;

2) 向 最高议会提交候选人以竞选国家银行主席一职;根据国家银行行长的建议,任命国家银行副行长和董事会成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罢免他们的职务;

3) 向 最高议会提交选举和罢免中央选举和公民投票委员会一半成员的候选人提名;

4) 提交给 最高议会以选举和罢免三分之一的会计室成员;

5) 从 最高议会选举的会计委员会成员中任命会计委员会主席,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其解职。

6. 总统:

1) 在国内外代表吉尔吉斯共和国;

2) 谈判和签署国际条约;有权将上述权力移交给其他官员;

3) 签署国际条约的批准书和加入书;

4) 任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驻外国外交使团团长和常驻国际组织代表;撤回他们;接受外国外交使团团长的国书和可撤销的信函。

7. 总统决定接受和放弃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身份的问题。

8. 总统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决定、任免吉尔吉斯共和国武装部队最高指挥人员。

9. 总统:

1)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警告引入紧急状态,并在必要时在某些区域引入紧急状态而无需事先通知,并立即通知 最高议会;

2) 宣布全面或部分动员;在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侵略或侵略威胁的情况下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并立即将此问题提交给最高议会审议;

3) 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安全,宣布戒严,并立即将此问题提交给 最高议会审议。

10. 总统:

1) 授予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奖、国家奖和授予荣誉称号;

2) 授予最高军衔、外交军衔和其他特殊军衔;

3) 赦免。

11. 总统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 71 条

总统通过颁布对吉尔吉斯共和国全境具有约束力的法令和命令行使权力。

第七十二条

1. 总统的权力可在应总统要求辞职、以宪法规定的方式免职以及因疾病或死亡无法行使权力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2. 如果总统因病无法履行职责,最高议会将根据他创建的国家医疗委员会的结论,决定提前将至少三分之二的总统免职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选票。

第七十三条

1. 总统被免职后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 总统可能因以下原因被免职:

- 违反宪法和法律;

- 非法干涉 最高议会的权力,司法机构的活动。

3. 最高议会对总统提出指控并将其免职的决定必须由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至少一半代表的倡议下作出, 取决于由 最高议会组成的特别委员会的结论,该委员会将被送往检察长办公室和宪法法院。

4. 总统可以根据 最高议会提出的指控被免职,该指控得到总检察长关于总统行动中存在犯罪迹象的结论以及宪法法院关于遵守既定的收费程序。

5. 最高议会将总统免职的决定必须在对总统提出指控后的三个月内由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通过 最高议会的决定,则该指控被视为驳回。

第 74 条

1. 如果总统因宪法规定的原因提前终止其权力,则在选举新总统之前,他的权力应由 最高议会的 Toraga 行使。

2. 如果无法行使 最高议会的 Toraga 总统的权力,则总统的权力由部长内阁主席行使。

3. 如果无法行使最高议会的Toraga总统和部长内阁主席的权力,总统权力的执行由宪法决定。

第七十五条

1. 除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被免职的总统外,所有前总统均具有吉尔吉斯共和国前总统的地位。

2. 前总统的地位由法律规定。

第二章。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七十六条

1. 最高议会- 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是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和控制职能的最高代表机构。

2. 最高议会由 90 名代表组成,任期 5 年。

A citizen of the Kyrgyz Republic who has reached the age of 25 on the election day and has the right to vote may be elected as a deputy of the 最高议会.

选举 最高议会代表的程序由宪法规定。

3. 最高议会的代表可以在宪法规定的方式和情况下被召回。

4. 最高议会的代表可以加入派系和副组。

第七十七条

1. 最高议会在选举结果确定后不迟于 15 天召开第一次会议。

2. 最高议会的第一届会议由 最高议会最年长的副手主持。

3. 从 最高议会第一次会议之日起,前一届 最高议会代表的权力将终止。

4. The powers of the newly elected deputies of the 最高议会begin from the day they take the oath.

第 78 条

1. 最高议会的代表不得因其在其代表活动中所表达的意见或在 最高议会的投票结果而受到迫害。只有在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将代表带入刑事责任,但在犯罪现场被捕的情况除外。

2. 最高议会的副手不得将副手活动与其他州或市政服务相结合。他不能进行创业活动,不能成为商业组织的机构或监事会成员。

最高议会的代表可以从事科学、教学和其他创造性活动。

第 79 条

1. 最高议会代表的权力应在 最高议会相应召集的活动终止的同时终止。

2. 在以下情况下,最高议会的副手的权力将提前终止:

1) 由他提交辞去代理权力的书面申请;

2) 放弃公民身份,接受他国公民身份;

3) 撤销副职;

4) 调任或不离任与履行副职不相适应的工作;

5) 宣布选举无效;

6) 离开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外永久居留;

7) 法院宣布代理人无能力;

8) 法院对他的有罪判决生效;

9) 一次会议期间无正当理由缺席 10 个工作日的 最高议会会议;

10) 宣布他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判决生效;

11) 一个副手的死亡。

3. 中央选举和公民投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特定理由提前终止 最高议会代表的权力,该决定不迟于理由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通过。

第 80 条

1. 乔戈尔库·议会:

1) 以宪法规定的方式对本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2) 制定法律;

3) 对法律作出官方解释;

4)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批准和退出国际条约;

5) 解决改变吉尔吉斯共和国国界的问题;

6) 同意任命部长内阁主席、他的副手和内阁成员;

7) 批准共和党预算;

8) 听取内阁关于共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9) 审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行政领土结构问题;

10) 颁布大赦法案。

2. 乔戈尔库·议会:

1) 要求选举总统;

2) 以宪法规定的方式向总统提出举行公民投票的建议。

3. 乔戈尔库·议会:

1) 根据司法事务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总统的提议,由至少一半的最高议会代表总数选举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宪法和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总统提议免职;

2) 至少有一半的最高议会代表总票数同意总统提名的从其法官中任命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院长的候选人,任期5年;

3) 在宪法规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官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总统的提议,同意罢免宪法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院长;

4) 以宪法规定的方式批准司法委员会的组成;

5) 根据行长的提议,选举国家银行行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其免职;

6) 选举和公民投票中央委员会成员:一半 - 根据总统的提议,另一半 - 主动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罢免他们;

7) 选举会计室成员:三分之一的组成 - 根据总统的提议,三分之二 - 自行发起;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他们的职务;

8)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选举解雇 Akyikatchy(监察员);同意将他追究刑事责任;

9)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选举,根据 Akyikatchy(监察员)的提议解雇他的副手,同意将其追究刑事责任;

10) 根据总统的提议,以至少一半的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票数同意任命,罢免和起诉总检察长;

11) 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批准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雇总检察长的倡议。

4. 乔戈尔库·议会:

1) 以宪法规定的方式和情况引入紧急状态;批准或取消总统关于这个问题的法令;

2) 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实行戒严,宣战;批准或取消关于这些问题的总统令;

3) 解决必要时在境外使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武装部队以履行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家间条约义务的可能性问题;

4) 建立吉尔吉斯共和国军衔、外交军衔和其他特殊军衔;

5) 设立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奖、国家奖和荣誉称号。

5. 乔戈尔库·议会:

1) 听取年度致辞、总统信息和外国、国际组织代表的讲话;

2) 听取Akyikatchy(监察员)和中央选举和公民投票委员会主席的年度报告;

3) 听取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会计分庭的年度报告。

6. 最高议会按照宪法规定的方式对总统提出指控;决定罢免总统职务。

7. 最高议会行使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 81 条

1. 最高议会从其成员中选举 最高议会的 Toraga 及其副手。

2. 最高议会的 Toraga:

1) 主持 最高议会会议;

2) 对准备在 最高议会会议上审议的问题进行一般管理;

3) 签署 最高议会通过的法案;

4) 代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和国外的最高议会,确保最高议会与总统、人民库鲁台、国家行政当局、司法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的互动;

5) 对 最高议会设备的活动进行一般管理和控制;

6) 行使其他权力组织最高议会的活动,由最高议会规定。

3. 最高议会的 Toraga 由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

最高议会的 Toraga 每年向 最高议会报告。

最高议会的 Toraga 可以通过 最高议会的决定被召回,该决定由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第 82 条

1. 最高议会从代表中组成委员会,以及临时委员会;形成他们的作品。

2. 最高议会的委员会负责准备和初步审议与 最高议会权力有关的问题,控制 最高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的实施。

3. 最高议会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 最高议会的相关委员会对其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通过的。

4. 任命和罢免分配给 最高议会权力的国家机构的首脑是在 最高议会会议上进行的,但取决于 最高议会的相关委员会的结论。

第 83 条

1. 最高议会的会议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从9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到次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举行。

2. 如果考虑的问题的性质不需要举行非公开会议,最高议会的会议将公开举行。

3. 最高议会的特别会议由 最高议会的主席 Toraga 召集,并由 最高议会至少三分之一的代表发起。

4. 如果 最高议会的代表总数中的大多数出席,最高议会的会议是有资格的。

5. 最高议会的决定是在会议上通过代表个人投票做出的。

第 84 条

1. 最高议会可能会决定自行解散。关于自我解散的决定是在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作出的。

2. 总统在 最高议会解散之日起五天内召集提前选举。

第 85 条

立法倡议权属于:

1) 10,000名选民(人民的倡议);

2) 总统;

3) 最高议会的代表;

4) 内阁主席;

5) 最高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

6) 人民库鲁台;

7) 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向总检察长提出。

第 86 条

1. 账单提交给 最高议会。

2. 最高议会以不同寻常的方式审议了总统和部长内阁主席确定为紧急的法律草案。

3. 在内阁确定资金来源后,最高议会通过了增加国家预算支出的法律草案。

4. 最高议会在三读中通过了法律。

除非宪法另有规定,否则 最高议会的法律和决定由代表总数的多数通过。

5. 最高议会在至少三读中以至少三分之二的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了宪法和改变州界的法律。

第 87 条

1. 最高议会通过的法律将在 14 个工作日内送交总统签署。

2. 总统自收到法律之日起不迟于一个月签署或将其连同他的反对返回给 最高议会以供重新考虑。

3. 如果在重新考虑后,以反对意见退回的法律在先前通过的版本中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多数批准,则该法律必须由总统在 14 个工作日内签署从收货之日起。

第 88 条

本法自在官方印刷机构正式公布之日起 10 日后生效,除非法律本身或有关其生效程序的法律另有规定。

第三章。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行政权力

第 89 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行政权力由总统行使。

2. 内阁的结构和组成由总统决定。

内阁部长是总统府的首脑。

3. 总统根据宪法指导行政部门的活动,向内阁及其附属机构发出指示,监督其指示的执行,取消内阁及其附属机构的行为,并暂时免去内阁成员的职务。

4. 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5. 总统个人对内阁和行政部门的活动结果负责。

6. 如果 最高议会认为关于共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不令人满意,则由总统考虑部长内阁成员的责任。

第九十条

1. 内阁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内阁成员组成。

部长内阁主席、他的副手和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并征得 最高议会同意。

2. 部长内阁主席根据宪法、宪法法律和总统令组织内阁的活动。

内阁主席对内阁的活动向总统负责。

第九十一条

1. 内阁:

1) 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 贯彻执行国家内外政策的主要方向;

3) 采取措施保障法治、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

4) 确保实施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宪法秩序以及加强国防能力、国家安全和法律秩序的措施;

5) 确保金融、价格、关税、投资和税收政策的实施;

6) 制定共和预算并确保其执行;

7) 采取措施确保发展各种所有制形式及其保护和管理国有财产的平等条件;

8) 确保在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

9) 制定和实施全国经济、社会、科技、精神和文化发展计划;

10) 确保对外经济活动的实施;

11) 确保与民间社会的有效互动;

12) 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管辖的其他职权。

2. 内阁活动的组织和程序由宪法规定。

第九十二条

1. 总统有权自行解雇当前的组成或内阁成员。

2. 内阁成员有权提出辞呈。辞职由总统接受或拒绝。

部长内阁主席的辞职并不意味着整个内阁的辞职。

3. 在任命新的内阁成员之前,目前的内阁成员继续履行职责。

4. The assumption of office by the elected President entails the resignation of the entire composition of the Cabinet of Ministers.

第九十三条

1. 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权力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2. 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由法律规定。

3. 地方州政府根据宪法、法律、总统和内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运作。

4. 地方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相关领土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吉尔吉斯共和国司法机关

第九十四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司法仅由法院执行。

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情况下,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有权参与司法。

2. 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刑事、行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法律程序行使。

3.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司法制度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可以依法设立专门法院。

不允许设立紧急法庭。

4. 法院的组织和活动顺序由宪法规定。

第九十五条

1. 法官是独立的,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2. 法官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得被拘留或拘禁,不得接受搜查或搜身,除非他在犯罪现场被抓获。

3. 任何人都无权要求法官就特定案件作出报告。

禁止对司法行政进行任何干预。影响法官的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4. 根据法官的身份,为法官的独立性提供社会、物质和其他保障。

5. 宪法法院的法官可以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年龄不小于40岁,不大于70岁,具有较高的法律教育和至少15年的法律从业经验。

最高法院法官可以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年龄不小于 40 岁且不大于 70 岁,具有较高的法律教育和至少 15 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其中至少 5多年担任法官。

6. 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选举产生,直至达到年龄限制。

7. 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根据法官委员会的提议并经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中的最高议会同意任命,任期5年。

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副院长由总统根据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议任命,任期5年。

8.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年龄不小于 30 岁且不大于 65 岁,具有较高的法律教育和至少 5 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可以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

地方法院的法官首次由总统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为 5 年,随后 - 直至达到年龄限制。地方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程序由宪法规定。

最高法院院长从地方法院法官中任命地方法院院长及其副职,任期5年。

9.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官的地位由宪法确定,宪法可能对司法职位候选人提出额外要求,并对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作出某些限制。

第九十六条

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所有法院的法官在其行为无可挑剔的情况下保持其职位并保留其权力。违反法官行为无可挑剔的要求,是以宪法规定的方式追究法官责任的基础。

2. 如果违反了无可挑剔的要求,地方法院的法官根据宪法根据法官委员会的提议被免职。

基于上述理由,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总统的提议,由至少三分之二的 最高议会代表中的多数议员提前解职,但以下情况除外:宪法规定的案件。

在宪法规定的案件中,地方法院法官的免职由总统根据法官委员会的提议进行。

因违反无瑕疵要求而被免职的法官,无权继续担任法官职务和依法设立的执法机构的职务,并被剥夺享受为法官规定的福利。

3. 法官的权力应根据宪法任命的机构根据法官委员会的提议终止,自以下理由发生之日起:

- 法官死亡;

- 达到年龄限制;

- 自愿辞职或转职;

- 宣布他死亡或失踪;

- 认定为无能;

- 放弃国籍或取得另一国国籍;

- 在其他与违反无缺陷行为要求无关的情况下。

4. 经法官委员会同意,可以按照宪法规定的方式临时罢免法官职务,使法官承担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

5. 地方法院法官职位候选人的遴选由司法委员会按照宪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6. 地方法院法官的调任(轮换)由总统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议,按照宪法规定的方式和案件进行。

7. 司法事务委员会由法官组成,至少占其组成的三分之二,总统、最高议会、人民库鲁台和法律界的代表占其组成的三分之一。

8. 司法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其权力和组建程序由宪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

1. 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权力机构,通过宪法程序行使宪法监督权,以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宪法的统治和直接运作。

2. 立宪法院:

1) 给出宪法的官方解释;

2) 解决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3) 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发表意见;

4) 解决国家权力部门之间关于权限的争议;

5) 对修改和补充本宪法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

6) 就对总统提出指控的既定程序的遵守情况发表意见。

3. 如果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违反宪法承认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质疑它们的合宪性。

4. 宪法法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5. 宪法法院确定法律或其规定违宪,即取消其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效力,同时取消其他基于被认定为违宪的法律或其规定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法院除外决定。

宪法法院认定章程或其部分违宪,即取消其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效力。

6. 法院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根据权利和自由受到影响的公民的申诉,审查基于被承认为违宪的法律规范的司法决定。

7. 宪法法院的组成和程序,以及宪法程序的实施程序,由宪法法律确定。

第九十八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

2. 最高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其他案件的审判参与者的申请进行审查。

3. 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就司法实践问题作出澄清,这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所有法院和法官的义务。

4. 最高法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第九十九条

1. 国家为法院的运作和法官的活动提供资金和适当的条件。

法院的经费由共和预算承担,应确保充分和独立司法的可能性。

2. 司法机构预算由司法机构独立制定,纳入共和预算。

第 100 条

1. 所有法庭的审判都是公开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以非公开方式审理案件。法院的判决公开宣布。

2.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允许在法庭上缺席审理案件。

3. 法律程序是在当事人平等和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的。

4. 法院判决的撤销、修改或中止,应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 审判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权益受到法院判决影响的人的权利,包括对判决、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及其执行程序,均由法律确定。

第 101 条

1. 吉尔吉斯共和国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对所有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法人实体、公共协会、官员和个人具有约束力,并在共和国境内执行。

2. 法院对其通过的法院判决和私人裁决的执行行使控制权。

3. 法院判决不执行、执行不当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 102 条

1. 法院无权适用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2. 如果在任何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出现关于案件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合宪性问题,法院将向宪法法院提出请求。

第 103 条

1. 司法自治旨在解决法院内部活动的问题。

2.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司法自治机构是法官大会、法官理事会和法官大会。

法官大会是司法自治的最高机构。

法官理事会是选举产生的司法自治机构,在法官代表大会之间运作,保护法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审议法官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控制法院预算的制定和执行,组织法官培训和进修。

法官会议是司法自治的主体。

3. 司法自治机构的活动组织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 104 条

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以及在参与审判的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审判的任何情况下,司法都是免费的。

第五章具有特殊地位的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构

第 105 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准确和统一执行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讼、参与法庭诉讼、监督法庭判决的执行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 106 条

国家银行监督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银行体系,确定和实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单一货币政策,拥有发行纸币的专有权,实施各种形式和原则的银行融资。

第 107 条

中央选举和公民投票委员会确保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选举和公民投票的准备和进行。

第 108 条

会计室审计共和党和地方预算的执行、预算外资金、国家和市政财产的使用。

第 109 条

议会对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遵守情况由 Akyikatchy(监察员)负责。

第 110 条

本节规定的国家机构活动的组织和程序,以及对其独立性的保障,由宪法规定。

第ЧЕТВЕРТЫЙ篇 地方政府

第 111 条

1. 地方自治是宪法保障的权利,是地方社区根据自身利益和责任独立解决地方重大问题的真正机会。

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地方自治由当地社区在各自行政区域单位的领土上实施。

3. 地方自治由地方公民社区直接或通过地方自治机构行使。

4. 地方自治政府的资金来自相关地方预算以及共和预算。

5. 国家保障地方自治机构在地方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独立性。

地方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是按照透明度、公众参与和地方政府对当地社区负责的原则进行的。

第 112 条

1. 地方自治机构由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

2. 地方自治政府的执行机关及其首长在其活动中对代表机关负责。

第 113 条

1. 地方议会代表由居住在相应行政区域单位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机会均等的方式选举产生。

2. 地方自治执行机关的权力和活动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

3. 根据法律规定的当地 议会:

1) 批准地方预算,控制其执行;

2) 批准当地社区人口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保护方案;

3)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决其他具有地方意义的问题。

第 114 条

1. 国家机关无权干涉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力,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国家权力可在转移实施其所需的物质、财政和其他资源时下放给地方自治政府机构。根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可以将国家权力下放给地方自治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就授予它们的权力向国家机构负责。

3. 地方自治机构对国家及其机构负责法律的实施,对当地社区负责——对其工作的结果。

4. 地方自治机构在因国家机构的决定而产生的地方预算的额外费用报销的情况下得到司法保护。

第 115 条

1.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有权设立 Aksakal 法院。

2. Aksakals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审理案件,以使各方和解并做出不违反法律的公平裁决。

3.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 Aksakal 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

4. Aksakal 法院的活动由地方预算提供资金。

5. 设立 Aksakal 法院的程序、其权力和活动由法律确定。

第ПЯТЫЙ篇 通过、修改和增加宪法的程序

第 116 条

1. 宪法可以在至少 300,000 名选民或总统的倡议下通过,或在总统任命的公民投票中由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2. 宪法第一、第二和第五部分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可以在至少 30 万选民或总统的倡议下通过,或在任命的公民投票中由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由总统。

3. 对宪法第三和第四部分条款的修改和补充,由 最高议会在总统或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的倡议下通过。

最高议会在提交法律草案供 最高议会审议之日起不迟于 6 个月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增补法。

宪法修正案的法律在至少三读(两读之间有两个月的休息时间)后,由 最高议会以至少三分之二的 最高议会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4.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院就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发表意见。

5. 在紧急状态和戒严状态下,禁止通过宪法和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6. 关于宪法的通过、宪法的修正和补充的法律由总统签署。

7. 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可以规定通过新版本的宪法。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S.N.亚帕罗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