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
2021年10月11日第122期
第1章 一般规定
1. 本宪法规定:
1)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以下简称内阁)、其他行政机关的组建和活动组织程序及其法律地位;
2) 内阁成员、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副手的权利、义务、责任、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
2. 行政机关制度包括:
1)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以下简称总统);
2) 内阁;
3) 部委和州委员会;
4) 行政部门;
5) 总统在各地区的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授权代表);
6) 地方政府行政部门。
3. 总统领导和指导行政部门的活动。
4. 总统有权在总统领导下组建国家机构和机构。
1. 内阁是最高行政权力机构,隶属于总统并对总统负责。
2. 内阁管理其下属机构的活动。
3. 内阁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本宪法性法律、法律和总统法令开展活动。
内阁的活动基于以下基本原则:
1) 正义和法治;
2) 内阁成员的共事、个人责任;
3) 公共事业;
4) 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划分;
5) 公开性和公开性;
6) 对总统的活动负责;
7) 以宪法和本宪法规定的形式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和最高议会(以下简称最高议会)负责。
1. 内阁的结构包括部委和州委员会。
2. 内阁的结构由总统决定。在内阁活动期间,总统可以主动或根据内阁主席的建议改变内阁的结构。
3. 改变内阁的结构并不需要内阁辞职。
1. 内阁由内阁主席、副部长、部长和各州委员会主席组成。
部长内阁主席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的行政首长。
2. 内阁的组成由总统按照宪法和本宪法法律确定的方式确定。
1. 部长内阁主席、其副手、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内阁成员)由总统经最高议会同意后任命。
内阁成员的任命受本宪法规定的要求和限制的约束。
2. 总统在就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 最高议会提交部长内阁成员的候选资格以供批准。
如果现任内阁成员(个人成员)辞职,则由总统在接受辞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内阁成员(个人成员)候选人。
3. 最高议会在 7 个日历日内考虑内阁成员(个人成员)的候选资格,并决定是否同意任命或拒绝同意。
如果 最高议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交的候选人做出决定,则认为他们已同意。
4. 根据商定的部长内阁候选人(独立成员),总统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布任命他们的法令。
5. 如果最高议会决定拒绝同意任命部长内阁主席和其他成员(个人成员),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他候选人提交给最高议会或重新提交之前提议的候选人。
拒绝同意任命部长内阁主席将导致 最高议会暂停考虑其他部长内阁成员的候选资格。
6. 最高议会在 7 个日历日内考虑新的或重新引入的部长内阁主席和其他成员(个人成员)的候选人,并决定是否同意任命。
7. 如果 最高议会在本条第 6 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考虑新的或重新提交的候选人,或考虑但不给予同意,则总统有权在此期限届满后任命他们为部长内阁主席和其他成员(个人成员)的职位。
8. 任命的部长内阁主席和其他成员的权力从宣誓之日起产生。
1. 部长内阁主席和其他成员在就任后宣誓如下:
“我……,就任……吉尔吉斯共和国,我宣誓:神圣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诚实、认真地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吉尔吉斯斯坦。如果违反我的誓言,我准备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承担责任。”。
2. 部长内阁主席和其他成员的宣誓是在总统和 最高议会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宣誓的。
1. 部长内阁主席和另一名部长内阁成员、另一行政权力机构负责人的职位可由具有高等教育、在州和(或)市级职位上工作经验的人担任,总年限为至少 10 年,其中 5 年担任高级职位,以及在相关活动领域具有至少 10 年管理经验的人员。
2. 部长内阁主席和另一名内阁成员、另一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不得为以下人员:
1) 非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
2) 拥有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
3) 不符合本条第 1 部分规定的要求;
4) 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的人,或被法院判决禁止从事公务员活动或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人;
5) 有未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的犯罪记录。
3. 内阁成员、其他行政机构负责人无权:
1) 成为 最高议会或其他民选机构的成员;
2) 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担任其他职务;
3) 从事创业活动,在商业机构任职;
4) 在国家机构、地方政府中担任第三方事务的代表;
5) 用于非官方目的的信息、物质和技术手段、财务和信息支持,用于官方活动;
6) 以礼物、金钱和服务的形式从个人和法人那里获得报酬,以实施与履行公职有关的行动(不作为),但礼仪和其他官方活动期间的象征性纪念品除外;
7) 商务旅行和其他旅行,费用由个人和法人实体承担,但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已生效的国际条约或通过共同协议进行的商务旅行除外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机关与外国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之间的基础;
8) 是管理机构、董事会或监事会、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运作的外国非营利非政府组织的其他机构、其结构部门的成员,除非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国际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或国家当局与外国国家机构、国际和外国组织共同协议生效的条约;
9) 利用职务便利,解决直接影响公务员本人及其家属、近亲属个人利益的问题;
10) 以任何形式创建、参与或协助政党在其官方活动中和在官方时间内开展的活动;
11) 在公民投票和竞选活动中利用官方或官方职位和其他类型的行政资源的优势;
12) 组织罢工、集会和其他妨碍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运作的活动,或参加这些活动。
4. 内阁成员、其他行政权力机构的负责人有义务在担任指定职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任期内的股份(股份块)移交给信托管理部门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拥有商业组织的法定资本。
5. 不允许个人利益超过部长内阁成员、另一个行政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利益冲突)。内阁成员、其他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必须遵守公务员的道德规范。
6. 内阁成员、其他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在担任指定职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辞去与内阁成员职务不符的权力和职责。部长,另一个执行机构的负责人,还向部长内阁主席提交关于私人(个人)利益的声明。
7. 在违反本条规定的要求和限制的情况下,内阁成员、其他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应被免职。
1. 部长内阁成员不得因组织委托给他的机构的工作并确保履行赋予他的权力、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判断、由内阁作出的决定而受到迫害。内阁或执行以前通过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只有吉尔吉斯共和国总检察长才能对内阁成员提起与其职业活动有关的刑事诉讼。
2. 部长内阁成员因其服务活动而获得以共和预算为代价的金钱奖励,并获得部长内阁确定的社会福利。
3. 内阁成员有权在内阁规定的情况下和条件下获得服务用房。办公场所不受私有化的影响。内阁成员在内阁成员权力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搬出官方住所。
4. 因国家机构清算、重组以及内阁辞职而被解职的内阁成员,将获得相当于两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
如果被解职的内阁成员被任命为新组成的内阁成员或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调任其他工作,则不支付本款规定的补偿。
5. 内阁成员在因执行公务活动而受到侵犯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威胁时受到国家保护。如有必要,还可以对内阁成员的配偶和近亲属采取安全措施。
实施安全措施的条件和程序由内阁决定确定。
6. 本条第 1-5 部分规定的保证也适用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1. 内阁在总统任期内行事。
2. The assumption of office by the newly elected President entails the resignation of the entire composition of the Cabinet of Ministers and the termination of his powers.
1. 内阁或内阁的个人成员有权提交辞职信。辞职由总统接受或拒绝。
2. 接受部长内阁主席的辞职及其免职并不意味着整个内阁成员的辞职。
3. 总统有权主动或考虑到最高议会或人民Kurultai 的提议,决定罢免部长内阁主席或其他内阁成员。
4.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去部长内阁主席或其他内阁成员的职务:
1) 不同意总统确定的国家内外政策的主要方向,或执行不当;
2) 失去信任;
3) 最高议会承认内阁关于共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不令人满意;
4) 违反誓言;
5) 放弃吉尔吉斯共和国国籍或取得另一国国籍;
6) 转职或选举选举职位,从事与所担任职位不符的活动;
7) 以他为首的国家机关的改组和清算;
8) 法院对他的有罪判决生效;
9) 法院关于对其实施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或因健康原因无法根据医疗报告行使权力的决定生效;
10) 死亡或法院认定某人死亡或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
11) 违反本宪法规定的要求和限制。
5. 在内阁辞职的情况下,原内阁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组成新的内阁成员。
6. 解雇部长、州委员会主席的决定不受司法上诉。
7. 本条第四部分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副部长、国家委员会副主席、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副手。
1. 内阁成员在对其进行正式调查期间或在依法进行调查和审判期间,总统可暂停其行使职权。
2. 在部长内阁成员被免职期间,暂停向其累积和支付工资。
3. 如果根据调查、调查或审判的结果,未确认部长内阁成员有罪,他将获得工资补偿,在暂停期间暂停应计和支付工资。
1. 内阁解决国家行政的所有问题,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总统和 最高议会、法院、其他具有特殊地位的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
2. 内阁:
1) 确保总统的宪法、法律和法令的实施;根据并遵照宪法、法律、法令、信息和总统的指示,发布对吉尔吉斯共和国全境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和命令,并确保对其执行的控制;
2) 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
3) 制定国家计划并将其提交总统批准并确保其实施;
4) 采取措施保障法治、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
5) 确保实施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维护宪法秩序的措施,以及加强国防能力、国家安全和维护法律和秩序的措施;
6) 确保预算和财务、价格、关税、投资、对外经济、税收和海关政策的实施;
7) 确保在社会经济领域、青年政策、文化、艺术、旅游、体育、科学、知识产权、教育、医疗保健、劳动、就业和移民、民族关系、儿童保护和性别平等、社会供给、自然保护、环境安全和自然管理、土地管理和土地关系管理;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州和市政服务、统计、国家语言、山区和其他地区的发展;
8) 确保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实施已生效的国际条约;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缔结国际协议、延长或终止此类协议;保护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外的公民;确保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与外国、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发展;
9) 确保吉尔吉斯共和国在外国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的开放;
10) 制定并向最高议会提交共和党预算并确保其执行;
11) 采取措施确保发展各种所有制形式及其保护和管理国有财产的平等条件;
12) 落实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成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组织吉尔吉斯共和国国有资产私有化;
13) 采取措施管理设施、国家物资储备清单,确保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粮食安全;
14) 制定、批准国家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15) 确保对外经济活动的实施;
16) 行使技术监管领域的权力;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商品、工程和服务生产者的利益;
17) 确保实施统一的反垄断和竞争政策;
18) 确保经济空间与经济活动自由、商品、服务和金融资源自由流动的统一;
19) 制定和实施加强共和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措施;
20) 制定、批准和实施关税和非关税监管措施;
21) 采取措施改进立法;
22) 在本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就法律草案发表官方意见;
23) 听取部长、国家委员会主席、其他执行机构负责人以及地方自治政府执行机构负责人关于授予他们的国家权力的报告;
24) 批准各部委、州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法规、管理计划和最大人员配置;
25) 组建咨询和咨询机构;
26) 批准关于自由经济区的法规及其发展计划;
27) 建立内阁的荣誉证书和其他奖项,确定授予它们的理由和程序;
28) 确定分配等级、军衔和特殊等级的程序;
29) 取消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
30) 组织国家机构和官员的物质和技术支持;
31) 确保与民间社会和大众媒体的互动;
32) 行使宪法、本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管辖的其他权力。
3. 内阁根据本宪法规定的权力,在各部委、州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分配执行职能。
4. 内阁的活动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府提供。
1. 内阁在其活动中对总统负责,以执行总统确定的国家内政外交政策。
Вопросы взаимодействия Кабинета Министров с Президентом, не урегулированные Конституцией и настоящим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м Законом, определяются Президентом.
总统有权对部长内阁主席、内阁成员和其他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并对其采取奖励措施。
2. 部长内阁每年不迟于 5 月 1 日向 最高议会提交一份关于共和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最高议会有权根据听证结果承认内阁关于共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不令人满意。
如果内阁的报告被认为不能令人满意,则由总统考虑内阁成员的责任。
1. 内阁的活动由内阁主席通过召开会议,磋商和部长,他们的演讲和决策的内阁成员会议安排。
2. 组织内阁活动的最高形式是会议。内阁会议根据需要举行,但至少每月一次。
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内阁会议可由内阁主席召集并在其主持下举行。
总统有权召开内阁特别会议。
3. 内阁会议的议程由主席决定。
4. 内阁成员参加内阁会议并亲自投票。经主席决定,可邀请其他人参加内阁会议。
5. 如果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内阁成员出席,则可以召开内阁会议。
6. 内阁会议的决定由内阁成员总数的多数票作出。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投赞成票的决定被视为通过。
内阁关于具有国家、战略重要性以及影响整个国家利益的问题的决定完全由内阁会议作出。
内阁有权在其非公开会议上审议某些问题。
7. 准备、召开会议和通过内阁决定的程序,以及具有国家、战略重要性和影响整个国家利益的问题清单,由批准的《内阁条例》确定由内阁。
由国家执行机构发起的内阁决定草案,在获得《内阁条例》规定的内阁成员和发起人的强制批准后,提交内阁审议,除本文第 6 部分中指定的问题外。
8. 内阁通过大众媒体向公民通报其会议上要考虑的问题以及就这些问题作出的决定。
9. 部长内阁公开会议的视频和录音在部长内阁官方网站或公共视频门户网站上完整发布,无需缩减,必须在部长内阁官方网站上放置链接会后2个工作日内。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内阁会议的视频或录音,则必须向公众告知录音的发布期限。
非公开会议的记录是保密的。
10. 部长内阁的决定可以不召开会议,通过按照《内阁条例》规定的方式对内阁成员进行书面调查的方式通过。
为了准备有关经济部门或公共行政领域发展的建议,制定部长内阁的决定草案并考虑分歧,以及执行总统、部长内阁的某些指示,内阁部长、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和其他咨询 - 咨询机构的主席。
1. 部长内阁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以决议的形式发布,非规范性法律行为 - 以命令的形式。
2. 部长内阁主席就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发布命令。
3. 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其提交并批准的总统、部长内阁或部长内阁主席的法案草案以及草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有个人责任。在总统和内阁主席的立法倡议框架内制定的法律。
4. 总统的法令和命令、内阁的决定和命令、内阁主席的命令对各部委、州委员会、其他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机构和组织、地方政府、官员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5. 部长内阁通过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以及制定和提交法律草案供 最高议会审议的程序,在内阁主席的立法倡议框架内启动部长,由关于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立法和部长内阁条例确定。部长内阁主席命令的通过程序由《内阁条例》确定。
6. 内阁的法令和命令由内阁主席签署,在他缺席期间由内阁副主席签署,但在内阁会议上通过的情况除外,由总统主持。
7. 部长内阁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正式公布,除了包含构成国家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以及机密信息的行为外,是其适用的先决条件。
内阁正式公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由内阁决定。
8. 内阁的决议和命令的行动可能因取消或申请损失而终止。内阁的决议和命令可以被总统的法令和命令、内阁的决议和命令撤销,内阁主席的命令也可以被内阁主席的命令撤销部长。
9. 部长内阁、部长内阁主席废止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程序、理由和后果由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立法确定。
10. 部长内阁和部长内阁主席的行为可向法庭提出上诉。
1. 部长内阁主席是行政权力的官员,负责管理内阁,确定其活动方向并组织其工作。
2. 内阁主席:
1) 指导内阁,在宪法和本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总统、最高议会的活动承担个人责任;
2) 确保所有行政机关执行总统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指示;
3) 代表吉尔吉斯共和国及其他地区的内阁;
4) 在总统确定的国家内政和外交政策的主要方向框架内确定内阁的活动领域;
5) 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交和国内政策的主要方向、内阁结构的变化向总统提出建议;
6) 组织内阁和下属执行机构的工作;
7) 主持内阁会议,但在总统会议上担任主席的情况除外;
8) 签署决议、内阁命令、内阁会议记录;
9)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发布命令;
10) 授权内阁副主席;
11) 协调和控制内阁副主席、部长、国家委员会主席、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工作;
12)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谈判和签署政府间和其他国际条约和协定;
13) 提交法律草案供 最高议会审议;
14) 以特别的方式确定 最高议会需要考虑的紧急账单清单;
15) 根据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任命副(包括第一副)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但负责国防、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国家机构的副(包括第一副)负责人除外,谁任命和罢免总统;
16) 解散副(包括第一副)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但负责国防、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国家机构的副(包括第一副)负责人除外,他们被总统以下列理由解职他们的活动不符合政治领导层所采取的决定和政策,在政治领导层失去信任的情况下,以及本宪法第 11 条第 4 款规定的其他理由;
17) 将负责国防、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国家机关副负责人、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授权代表的候选人提交总统审议;
18) 根据其他行政机关首长及其副职的提议任免;
19) 根据授权代表的提议任免;
20) 应阿基姆的提议,任免第一副(副)阿基姆;
21) 任免内阁主席及其副手的顾问和助理;
22) 按照既定程序任免国家企业、组织和机构的负责人,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的总经理,他们的副手,以及其他被任免的职位名称。根据内阁主席的命令撤职;
23) 适用的激励和对大臣们的纪律处分,国家委员会,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主席;
24) 对由他任命和解雇的其他人实施奖励和纪律制裁,包括在根据部长内阁主席的命令进行任命和解雇的职位名称中;
25) 颁发部长内阁荣誉证书和其他部长内阁奖项,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授予国家奖励、授予高级军衔、高级军衔、荣誉和其他特殊军衔的人员颁奖;
26) 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1. 在部长内阁主席缺席期间,其职责由内阁第一副主席履行。
2. 在内阁第一副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内阁副主席进行接替。
3. 不允许部长内阁主席及其副手同时缺席工作。
内阁副(包括第一副)主席:
1) 参加内阁会议;
2) 根据批准的职责分配,协调有关部委、国家委员会、其他执行机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构根据国家授予的权力、国有企业、组织的活动,隶属于内阁的机构及其协会;
3) 在其职权范围内,向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其他执行机构、地方国家行政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就授予其的国家权力、国有企业、组织、直接隶属于内阁的机构发出具有约束力的指示和指示;
4) 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5) 参与起草在总统和内阁主席的立法倡议框架内发起的法律草案;
6) 参与拟定总统法案草案、内阁决议和命令、内阁主席命令,确保其在通过后得到执行和,并对其负责执行;
7) 审议提交给内阁的法律草案、总统法令、内阁决议和命令、内阁主席命令;
8) 向内阁主席提交关于对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奖励或纪律制裁的提案,然后提交给总统;
9) 在部长缺席期间履行其职责;
10) 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1. 部长、州委员会主席:
1) 参加内阁会议;
2) 制定和实施有关领域的国家政策;
3) 根据并遵照宪法、宪法法律、法律、法令、总统的信息和指示、内阁的决议和命令、部长会议主席的命令发布命令和命令内阁,组织执行;
4) 与总统府的高级官员一起组织制定并提交总统和内阁审议其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草案和其他有关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的材料;
5) 他们代表总统、部长内阁、部长内阁主席,在 最高议会代表总统和内阁;
6) 根据既定程序在法庭上代表内阁的利益;
7) 代表总统签署国际条约和协定;
8) 就副(包括第一副)部长、国务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向内阁主席提出建议,但负责国防、公共秩序和国家事务的国家机构副首脑除外安全;
9) 在职权范围内,分配适当的军衔、军衔、外交军衔、特殊军衔和其他特殊军衔;
10) 对其副手及其下属行政机关的其他首长采取鼓励或纪律处分的措施;向部长内阁主席提交关于以解雇其副职的形式进行纪律处分的申请;
11) 行使本宪法、其他法律、总统和内阁法令规定的其他权力。
2. 部长、国家委员会主席个人负责:
1) 为他们的活动和有关国家机构的活动;
2) 为了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3. 部长、州委员会主席独立就与委托给他们的活动领域相关的问题做出决定,但在内阁会议上审议的问题以及需要与其他部委、州委员会和其他州机构协调的问题除外。
4.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第6章 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其他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
1. 部 - 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并在相关活动领域(部门)进行管理的中央国家执行机构。部长内阁有权将跨部门协调职能分配给该部。
2. 国家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执行机构,在相关活动领域(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并为此进行跨部门协调。
3. 各部委和州委员会具有法人实体的地位。它们被认为是从形成之日起创建的。
各部委和州委员会具有确保其工作的结构性细分。
4. 各部委由部长领导,州委员会由主席领导。
5. 各部委和州委员会可能在其管辖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被要求行使各自的权力。根据既定权力,下属单位对各部委和国家委员会负责。下属部门根据内阁的决定设立、重组和清算。
6. 下级单位按以下形式创建:
1) 被赋予独立职能的部门和服务机构,包括在许可和许可领域,以及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协调职能;
2) 为积累资金和积累库存项目而形成的资金;
3) 成立了提供国家垄断服务的中心。
各部委和国务委员会下属部门的类型和法律地位由内阁决定。
7. 各部委和州委员会以命令和指令的形式发布其行为。
可以授权各部委和州委员会代表内阁发布决议和命令。
1. 行政部门是国家机构,根据内阁主席的提议,由总统决定设立、撤销和重组。
行政部门具有法人资格。它们被认为是从形成之日起创建的。
2. 行政部门在内阁及其领导下开展活动,按照内阁确定的程序以国家机构、国家服务和国家检查的形式设立。
根据国家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的理解,在相关活动领域履行内阁职能的行政部门。
国家监察局被理解为在相关活动领域行使内阁控制和检查职能的行政机构。
3. 行政部门的决定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命令和命令正式确定。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命令和指示属于非规范性法律行为。
1. 全权代表是代表总统的官员,负责确保公共行政的有效性,在相关领域内执行国家政策。
2. 全权代表的地位和活动组织由主席决定。
3. 授权代表做出的决定由他们的命令和命令正式确定。命令和授权代表的命令是非规范性法律行为。
1.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在行政区域单位的有关领土内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2. 地方国家行政机构的地位及其活动的组织由法律确定。
3.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首长的决议和命令正式确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就授予它们的国家权力而言,对设在有关领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具有约束力。
1. 总统和内阁有权根据内阁主席、各部委、州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建议创建国有企业和机构。
2. 总统和内阁可将其创建、废除、重组国有企业和机构以及批准其章程的权力下放给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
3.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活动的管理和协调的效率,可以创建以行业为重点的控股和关注点。
4. 不允许在未确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设立国有企事业单位。
5.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其他法人单位。
6. 国营企业和机构的创建和运作程序由内阁决定。
1. 总统和部长内阁主席被赋予立法倡议权。
为了向 最高议会提交由总统或部长内阁主席提交的法律草案,任命一名官方代表,包括部长、国家委员会主席、其他执行机构、其他国家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官员。
2. 通过确保制定法律草案并将其提交给 最高议会,行使立法倡议权。法律草案由总统、部长内阁主席主动或根据各部委、州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提议提交。
总统、内阁主席有权在一读前撤回提交给 最高议会的法律草案。
3. 部长内阁还参与立法活动,就其他立法倡议主体发起的法律草案发表官方意见,但总统和部长内阁主席发起的法律草案除外。
4. 法律草案规定:
1) 修正共和预算法草案;
2) 国家预算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
3) 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
4) 引入或取消税收,免缴税款;
5) 接受和改变国家的财政义务;
6) 改变内阁和其他行政机构的权力。
5. 部长内阁对本条第 4 款规定的法律草案的正式结论是根据内阁主席的命令起草的,在其他情况下,以由内阁主席签署的信函的形式作出内阁或其副手。
在内阁确定资金来源后,最高议会通过了增加国家预算支出的法律草案。
6. 内阁不迟于收到法律草案之日起 30 天审议该法律草案。经与立法倡议的主体达成协议,该期限可以延长。
7. 如果由于内阁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及时发表意见(未能提供必要的数据,包括财务和经济理由、社会经济预测和项目采用的其他后果) ,发表书面意见的最后期限问题由立法倡议的主体与内阁协商解决。
8. 在 最高议会会议上审议法律草案时,内阁的结论必须强制分发和公布。
1. 各部委、州委员会和其他行政当局组织起草工作,以维持机构的事务,为建立部长内阁主席职位的提案制定由 最高议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确保执行 最高议会的决定以及 最高议会代表关于维持行政权力的要求。
2. 处理 最高议会代表的请求的部长内阁、部委、州委员会和其他行政当局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应。
3. 内阁主席有权出席 最高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就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4. 根据最高议会及其委员会的决定,内阁成员、其他执行机构的负责人按照既定程序有权参加最高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
5. 内阁审议与内阁或其下属机构的活动有关的最高议会委员会和委员会的决定,将审议决定或采取的措施的结果通知他们。
第8章 内阁与司法机构、其他具有特殊地位的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基本关系
1. 内阁与司法当局在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尊重法治、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上的关系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本宪法和其他法律。
2. 内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保司法机构预算的执行。
3. 内阁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关于提供公民权利和自由、司法统计和实践的请求。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及其副手有权参加内阁会议。
4. 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有权向内阁提出申请,以按照内阁条例规定的方式启动法律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1.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总检察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总检察长办公室)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宪法、本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
2. 总检察长办公室按照既定程序向内阁通报行政机关系统的合法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及其副手有权参加内阁会议,部长内阁会议主席及其副手以及其他内阁成员有权参加检察长办公室的会议和董事会。
3. 部长内阁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确保作为部长内阁结构一部分的国家机构、其他行政当局和检察官办公室之间的活动协调。
4. 内阁有权向检察院提出关于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合法性、维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和保护国家利益的请求和建议,必须在期限内给予答复法律规定的。
5. 检察官办公室的机构,按照既定程序,有权向内阁、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发出起诉回应行为。
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检察机关的应诉行为不予考虑或者不予考虑的,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
6. 总检察长办公室有权向内阁提出申请,以按照《内阁条例》规定的方式启动法律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第31条 关系я Кабинета Министров и Национального банка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1. 内阁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宪法、本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
2. 国家银行在执行货币和外汇政策时与内阁互动。
内阁有权与国家银行发布联合或协调法案。
3. 国家银行有权向内阁提出申请,以按照《内阁条例》规定的方式启动法律草案和其他监管法律行动。
1. 部长内阁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帐务厅(以下简称帐务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宪法、本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
2. 部长内阁有权就是否需要对内阁下属的国家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和组织进行审计向会计室提出建议。
3. 会计室根据审计结果作出的决议提交给内阁。
4. 会计室有权向内阁提出申请,以按照《内阁条例》规定的方式启动法律草案和其他监管法律行动。会计委员会主席有权参加内阁会议,部长内阁主席、他的副手以及其他内阁成员有权参加会计会议会议厅。
第33条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阁与中央选举和公民投票委员会的关系
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阁与中央选举和公民投票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宪法、本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
2. 吉尔吉斯共和国中央选举和公民投票委员会有权向内阁提出申请,以按照内阁条例确定的方式启动法律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第34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 Akyikatchy(监察员)之间的关系
1. 部长内阁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监察员(监察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宪法、本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
2.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 Akyikatchy(监察员)有权向内阁提出申请,以按照《内阁条例》规定的方式启动法律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1.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地方自治机关的请求,国家权力可以按照既定的立法程序移交给地方自治机关。在将国家权力下放给地方自治机关时,其实施所必需的物质、财力和其他手段同时转移。
2. 内阁根据国家授予的权力管理地方自治机构的活动,并根据地方自治立法协助其履行职能。
3. 根据授予的国家权力,地方自治机构对内阁或其授权的国家机构负责。
4. 地方自治机构有权就具有地方意义的问题向内阁提出申请。
1. 内阁与政党、宗教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以及非国家媒体的关系建立在宪法、法律、国际人权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立法以及建设性的国家与公众对话的原则生效的权利条约,在做出影响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决定时考虑公众舆论.
2. 内阁为确保与民间社会的互动:
1) 定期监测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遵守情况,确保编写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提交的报告,在人权维护者和非营利组织参与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落实国际人权机构的建议在人权活动中;
2) 对影响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草案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进行公开讨论,确保在提交给 最高议会审议之前,在内阁的官方互联网门户上公布;
3) 与民间社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和t会议,以讨论和制定旨在确保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建议;
4) 协助民间社会的代表,监督内阁和下属执行机构的活动,处理遵守和确保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
3. 在各部委、州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关下,应建立公共委员会,以便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之间进行互动,以提高决策和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公共委员会的组成包括非营利组织、学术界、商业协会、专业和行业工会的代表,以及与国家机构活动有联系的领域的专家团体。
本宪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表于2021年10月11日《Erkin Too》报第104期
2. 认定无效:
1)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т 18 июня 2012 года № 85 (Ведомости Жогорку Кенеша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2012 г., № 6, ст.2396);
2)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внесении дополнения 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т 19 июля 2013 года № 150 (Ведомости Жогорку Кенеша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2013 г., № 7, ст.907);
3)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и дополнений в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т 19 июля 2013 года № 151 (Ведомости Жогорку Кенеша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2013 г., № 7, ст.908);
4)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внесении дополнения в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т 30 декабря 2013 года № 228 ("Эркин Too" от 10 января 2014 года № 1);
5)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т 24 мая 2014 года № 75 (Ведомости Жогорку Кенеша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2014 г., № 5, ст.357);
6)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т 15 июля 2016 года № 116 (Ведомости Жогорку Кенеша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2016 г., № 7, ст.834).
3. 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一切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适用于与本宪法不相抵触的部分。
4. 建议总统在两个月内使他的决定符合本宪法。
5. 三个月内的内阁:
1) 使他们的决定符合本宪法;
2) 准备并向 最高议会提交关于使法律与本宪法相一致的法律草案。
Президент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
С.Н.Жапаров | |
Принят Жогорку Кенешем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
6 октября 2021 года |